质

黑格尔(存在逻辑,第一个主范畴)

质是存在逻辑和整个逻辑体系的第一个主范畴。它指的是直接的、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:一件事物的“什么?”。某物不是有一个质,而是就是它的质——一朵玫瑰是红的,而不是:它有红。失去其质的某物就不再是其所是。质从纯粹存在(绝对未规定的质)经由无和变易发展到定在(规定了的存在),从那里到“某物与他者”(相互规定),经由界限和限制(有限性)到真实的无限(在他者中回到自身)直到自为存在(最高的质、绝对的否定)。在自为存在结束时显示:许多在质上同一的“一”只在量上还有区别。这样质就过渡到量。质是规定性一般,但仍然与存在处于直接的统一中。

来源

“质”这一概念(拉丁语“qualitas”)是对希腊语“poiótes”(性质)在亚里士多德处的翻译。在那里,质是十个范畴之一(除了量、关系等)。在经院哲学中区分了第一性质(属于事物本身:广延、坚固性)和第二性质(依赖于主体:颜色、滋味)——洛克和经验论者采纳了这一区分。康德把质作为实在性、否定和限制的范畴,但是静态地。黑格尔使质动态化:它在自身中发展(存在 定在 自为存在)并必然过渡到量。质不是基质的属性,而是处于其规定了的规定性中的实事本身。质的转变(在超过度界时)是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贡献。

黑格尔处

Enz. §86-98;WdL 第1卷,存在论,质

交叉引用

量 · 度 · 存在 · 定在 · 规定性 · 自为存在 · 存在逻辑 · 界限 · Unendlichkeit · Umschla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