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观精神评注, 第24章

为什么实践精神先行指向道德

这一部分的主题在客观精神中又回到,并非偶然:意图、动机、福利、善——法哲学中道德的划分——处理的是与实践精神相同的对象:个别者的意志。

理由在于客观精神的设置。 抽象法为不同意志的共同生活设定框架——财产、契约、不法——并因此而不看内心。伦理讨论组织在制度中的意志——家庭、市民社会、国家。处在这两者之间的是道德,而道德恰有心理学的对象:个别意志,如其与自己所意愿者的关系。

差异在于位置。 实践精神展开意志一般是如何取得内容的——从单纯感受,经过冲动到选择。道德以这些为前提,并问被意愿者与发生了的事情如何相关:我预谋了什么,意图了什么,从中产生了什么?

法哲学卷从不法中发展出过渡:在犯罪中,一个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相对立,而由于刑罚扬弃了这一对立,意志被设定为自为地存在着的(§§ 104–105)。这是另一种推导——在那里出自权利损害,在这里出自幸福的失败。

两者都通向同一位置,这不是缺陷,而是黑格尔所想的相互交织:同一对象从两方面得到——从主观精神一方作为意志的养成,从客观精神一方作为意志在法权与伦理之间的位置。 [KF]

参见 [[hegel-recht]](可选),第四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