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观精神评注, 第1章
:他所填补的缺口
在自然哲学与法哲学之间,有一个双方都以之为前提、但双方都未回答的问题:一个生物如何成为一个拥有权利的存在者?
自然哲学终止于动物——一个具有感受、运动和类属过程的有机体。法哲学则始于人格——一个能够拥有财产并订立契约的存在者。两者之间的那段路程,就是主观精神。
黑格尔将其分为三个层级:人类学,讨论灵魂;精神现象学,讨论意识;心理学,讨论精神(§§ 387–482)。
此处简要概括的内容,[[kleine-logik]](可选)为逻辑方面、[[hegel-natur]](可选)为在此之前的层级展开论述。
关于标题。 黑格尔的相关讲座名为《精神哲学》,但只讨论主观精神。1827/28 年课堂的听课笔记标题为“黑格尔之后的心理学或精神哲学”——两个名称并置,指称同一内容。
主观精神在其核心中已经包含着整体。理论精神在绝对精神中得到展开,实践精神在客观精神中得到展开,而自由精神是二者的统一——它随后又分为世界和对世界的知识。谁把主观精神研读透彻了,谁就拥有了这些形式;随之而来的,是这些形式的展开。 [KF]